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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中国抗日战争取得胜利。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形成的共识,国民政府开始筹备战后审判,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拟定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对日本战犯进行逮捕、引渡、拘押和侦讯。国民政府在沈阳、北平、太原、济南、徐州、南京、上海、汉口、台北和广州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9年1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863人,其中判处死刑139人,其余的部分战犯被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一部分战犯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文物记忆
宣示主权 伸张正义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筹备起始
作者:黄东利
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这样一份历经沧桑的会议记录原件。纸张边缘早已卷曲,墨迹略显模糊,然而,封面上“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会议记录”那几笔刚劲的钢笔字,依旧清晰可辨。
这是在国内外第一次集中披露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全过程的原始史料之一,是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筹备历程的珍贵见证,是中国人从战争废墟艰难重启正义之程的历史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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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会议记录(节选)。
时间:1945年11月6日
收藏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多部门协作的“审判中枢”
1945年11月6日,为惩处日本战犯,理清日军侵华14年以来中国民众所受之灾难,国民政府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由军令、军政、外交、司法、行政各部与联合国战争罪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等六机构联合派员组成。
据在册会议记录,委员会工作主要有四部分。
战犯名单的审议与确定。战犯名单根据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了解和调查以及人民的检举制定。截至1946年6月,已发布10批战犯名单,共包含935人。
审判法规的国际化改造。起初,国民政府颁布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文件《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但很快发现各地法庭使用不便。1946年10月,委员会正式颁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参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国际法文件,详细规定法庭的管辖罪名、量刑标准、审判程序等,形成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同时兼备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的审判条例。
战争罪行调查与罪证收集的全国动员。1941年始,国民政府外交部先行搜集日军在华暴行资料。1945年抗战胜利后,除发动全国民众提供信息、指认战犯外,还通过镇远和平村战俘营、重庆战俘收容所等机构获取日军自供材料。
军事法庭的设置与审判。从1945年12月起,国民政府在北平、沈阳、南京等10个城市设立军事法庭,共计审判日本战犯863人,其中判处死刑139人,其余的部分战犯被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一部分战犯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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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事法庭旧址。资料图片
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在委员会的常会记录中,“提请公决”“暂缓办理”“待议”“另行研究”等字样频现,反映筹备工作艰难。
政治考量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例如,国民政府为支持美国对日本天皇及天皇制的处理办法,将裕仁天皇从战犯名单中删除;战犯冈村宁次未被列入名单,直接违背了“战争罪犯不得因职务行为免责”的国际法原则。
证据链的断裂与修补。日军侵华时间跨度长达14年,许多战犯罪行难以确证。武汉军事法庭法官刘泽民曾言,日军在投降前将作战命令、阵中日志等犯罪证据尽数毁灭,庭审多靠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审判资源的严重匮乏。部分军事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庞大,司法人员有限。为贯彻迅速审结的审判政策,检察官不得不采取“边侦查边起诉”“委托侦查”与“就地讯问”等方式加速庭审流程。
审判筹备的回溯与镜鉴
战后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
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筹建后,在法律层面明确战犯概念,制定审判法规,使后续审判不再“无法可依”;在战争罪证搜集中,国民政府为南京大屠杀案等案件搜集到的证据,也被递送东京审判,为后者的定罪提供了重要补充;在国际合作上,与联合国战争罪犯审查委员会等多方协作,为中国参与国际司法实践提供了早期经验。
如今,这88份会议记录连同众多珍贵的历史档案一起,多以原件影印的方式公布于世。它们记录的不仅是国民政府的战犯审判筹备史,更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硝烟弥漫后追寻正义的艰难旅程。当后人翻开这些文件时,很难不为当时的妥协与疏漏感到遗憾。但每一次罪证的收集、每一条法规的制定、每一次法庭的判决,都是中国国内审判对正义的捍卫,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和勇气。
北平:“法律怎样规定,我们就怎样判决”
作者:黄东利
翻开这份“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书”,控诉日军战犯之罪行字字泣血,“被告连续杀人,且手段极其残酷,应从重科刑……”这是北平军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1946年4月10日,首次庭审,山口利春等战犯反复翻供,拒不认罪。检察官任钟垿道:“无论在法庭上,在道德上,在人情上,在任何方面,(狡辩)都站不住,请贵庭处以极刑。”经过两周漫长等待,“……依法处死刑!”审判长张丁阳高声宣判后,战犯山口利春脸色煞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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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战犯山口利春死刑判决书。
时间:1946年4月25日
收藏地:国际刑事法院法律工具数据库
作为中国第一份对日本战犯下达的判决书,这次审判难能可贵。张丁阳曾言:“我们不用刑讯,法律怎样规定,我们就怎样判决。”
1945年12月,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部在北平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先后由余彬、张丁阳担任。1946年1月22日,北平军事法庭开始侦讯第一批日本战犯34名,并于4月10日正式开庭审判。
根据审判程序,开庭前必须先确定受审的嫌疑人并拘捕到案。1946年1月至4月,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战区军法机关细致调查并大规模抓捕日本战犯嫌疑人,送至战犯拘留所。
1947年底,北平军事法庭奉命结束审判,其间审判战犯112人,其中判决比例较高的罪行包括杀人、滥施酷刑等。面对战犯辩白,法庭严肃否定了“上级命令免责论”,明确个人刑事责任,重证据明程序,揭露并认定了日军的侵华罪行。
南京:一本相册成为“京字第一号证据”
记者:郑卫平 通讯员:刘红卫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占领南京,开始了一场震惊世界的暴行。年仅15岁的罗瑾跟家人躲进了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设立的难民收容所。
1938年初,局势稍稍平定,罗瑾到华东照相馆当学徒。1月的一天,一名日军少尉军官来到店里冲洗胶卷。当显影液中出现日军砍杀中国军民的影像时,罗瑾先是觉得恐惧,冷静下来后便感到愤怒。随后,只要日军来冲洗的照片中有暴行影像,罗瑾就会偷偷加洗几张。在偷偷加洗的照片中,罗瑾挑选出16张反映日军暴行的照片,制作成一本相册,在相册封面画了一幅图:左上方是两颗鲜红的心脏,右下方一把利刃刺向心脏,滴着鲜血,右上角写了一个大大的“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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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案“京字第一号证据”。刘红卫 摄
时间:1938年初
收藏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如今,这些照片被展示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中,画面已经泛黄褪色,但被砍杀中国人的痛苦与挣扎,依然可见可感;成堆的尸体或是横陈废墟,或是塞满池塘,依然触目惊心。
1940年5月,罗瑾考进了位于南京市区毗卢寺的汪伪政府交通电讯集训队,便把相册藏在宿舍床板下。后来,这本相册又辗转到了同在通讯队学习的吴旋手中。
1946年6月23日,为配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发起成立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1946年10月的一天,吴旋将相册送给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经过调查,认定这些照片确为当年侵华日军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所拍摄。
1946年2月2日,南京大屠杀罪魁祸首之一、原侵华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在东京被捕,8月1日被引渡到中国,10月3日从上海押解到南京。1947年2月6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开庭公审。对谷寿夫的审判先后进行了五次公审。法庭收集的证据达四五千件之多,证人多达500余人,公审出庭的证人有80余人。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处谷寿夫死刑。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成立至结束,共审理案件30余起,受审战犯包括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坦等。
武汉:一张证明揭露日军毒气战罪行
作者:黄东利
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帙浩繁。这份收录于《日军罪行证明书》中的“日军毒瓦斯使用证明书”作为国民政府审判战犯的证据之一,尘封60余年后公诸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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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毒瓦斯使用证明书。
时间:1945年1月
收藏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泛黄的纸张上,附有战犯签名和指纹的文字记录清晰可辨,“关于日军毒气之使用,就各人亲自见闻之事实,记入于下表。民国二十九年六月一日,在汉水渡河战等使用催泪性瓦斯……”这份日军毒气使用证明书,连同涉及毒气战、细菌战、屠杀平民及战俘等282件暴行记录,共同构成了以日本战俘视角系统揭露侵华罪行的铁证。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多次使用毒气进攻中国军队的防线,中国军民死伤惨重。尽管这些罪行昭然若揭,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却困难重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武汉军事法庭)于1946年2月20日在汉口统一街口成立。在庭审阶段,由于控方掌握证据多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类犯罪证据多被日军在投降前毁灭,缺乏有力物证,导致庭审后期被告抓住弱点、避实就虚,法庭也只能“罪疑惟轻”。
武汉军事法庭于1948年2月结束审判工作,其间判处死刑7人,无期徒刑19人,有期徒刑23人,无罪102人。就战犯层级而言,将级军官数量仅次于上海军事法庭,位居全国第二。
广州: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记者:谢君源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庭长刘贤年”,在《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处理战犯统计表》的最后一页,泛黄纸张上寥寥数字,手写的“刘贤年”三字格外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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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处理战犯统计表。
广东省档案馆 供图
时间:1947年
收藏地:广东省档案馆
1946年2月15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广州军事法庭)在广州市广卫路4号设立,当时的庭长就是刘贤年,另有多名法官参与审判。
据拘押日本战犯名册统计,广州军事法庭共拘捕951人,在十个军事法庭中人数最多。经甄别释放部分无证据者后,对战犯嫌疑人进行起诉。相关资料显示,广州军事法庭共起诉战犯179人,最终判处死刑68人(经国防部发回复审,核准48人)。
日本投降时,田中久一是日军华南方面军司令官,对华南地区的日军暴行负有最高级别的指挥官责任。在对田中久一的起诉书中,记录了其犯下的多起战争罪行,其中就包括一起屠杀平民的惨案: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湘桂会战”所需物资,命令部下到广东台山勒索粮食,台山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
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以纵兵屠杀非战斗人员、强暴抢劫流放平民等12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次年3月27日,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执行枪决。
启示录
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的法律贡献与历史评价
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曹鲁晓
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是根据同盟国的共识,在抗战结束后立即展开的一项工作。不论在对侵华日军罪行的清算上,还是在对国际刑法的贡献上,国民政府审判都有着其他对日战犯审判不可替代的价值。同时,受制于历史环境及种种因素,审判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若干遗憾。
国民政府审判十分注重对国际法的援用。尽管有着丰富的国内刑法作为依据,但随着两所国际军事法庭工作的开始以及国际刑法的滥觞,统揽审判全局的指导机构战犯处理委员会还是不避繁难,制定了以国际法为主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引导10所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跟随国际法庭的脚步,第一时间参与对国际刑法的实践。从国际刑法的发展脉络看,国民政府审判在巩固、推进和实践上的贡献同样值得尊重。例如,“指挥官责任原则”先后被马尼拉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所援用,但未被明文规定于三场审判的宪章当中。国民政府审判不但援用而且将之明文规定在《条例》中,使之从无形的法理转变为明确的法条。可见,国民政府审判在法的使用上与国际审判保持一致且有所推进,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环。
政治与法律是事关战犯审判成败的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军事法庭的成立和运行离不开政治权力的支持,另一方面,政治强权又往往是干涉司法正义的重要因素。于国民政府审判而言,后者既体现为日本及西方的否定派学者所谓盟国审判是“胜者的审判”乃至“报复行为”,所审战犯是上级长官“替罪羊”的批评;也体现为中方学者认为审判因受到政治干涉而具有不彻底性的批评。总的来说,第一种批评认为审判过于“严厉”,第二种批评认为审判过于“宽大”。从留下来的审判档案看,检方与法庭对证据的把控和采信均十分严格,不但对证据的完整度要求甚高,还规定如做不实检举需负刑责。此外,辩护律师和被告本人的意见也得以充分陈述,而且可能成为影响定罪及量刑的因素。因此,国民政府审判并非“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行为”,而是一场总体上恪守程序正义的法律活动。国民政府曾大规模留用日军,影响了嫌犯的逮捕工作,使审判未能彻底进行。这种为了一党之私而违背民族大义的政治考量,在当时就引发了民众的愤慨。鉴于此,尽管军事法庭的内部工作相当规范,除个别案例外,受审战犯普遍得到了严格处理,但就战犯处置工作整体而言,仍存在缺陷。
检视国民政府审判的大脉络,尤其着眼于对国际刑法的实践、对侵华战犯的惩处和对国际审判的补充这三个层面,可以说在当时的条件和环境下,各地法庭的工作可圈可点,完成了依法审判战犯的历史使命,并为后世树立了可参照的先例。
(除署名图片外,本版图片均由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提供)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见习编辑:贺晴 | 见习美编:姜慧雯
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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