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孙莹
蓦然回首看来路 斗志昂扬再出发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人民法院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无论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各项举措,很多举措的落实、推进过程,我都曾亲眼见证。
还记得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很多人疑虑,那么多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怎么解决?尤其是很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法院能坚持多久?如今,经过七年多时间,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老百姓甚至可以“足不出户”立案,当事人可以跨越空间阻隔申请跨域立案。而这些,在10年前,是不可想象的。
2022年,作为我国首部全景展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剧《底线》热播,让人们更了解法院,更理解法官。在面对一个个新时代的新问题时,不回避、不推诿、不退缩,始终以审慎的态度,带着现实思考,带着人性温度,将法理情相融合,这应该是法官的职业追求。
蓦然回首看来路,新的一年,让我们斗志昂扬再出发。
代表作品
以“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诈骗获无期徒刑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严惩养老诈骗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孙莹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24日)发布,自今年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1394件(含专项行动以来已审结案件),开庭审理养老诈骗一审刑事案件693件,宣判一审刑事案件603件1579人、二审案件122件377人。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20亿余元。最高法同时发布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以“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获无期徒刑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典型的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例。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移平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 张若瑶:2016年下半年,沈移平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乃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移平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抵押房产,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移平。
截至案发,沈移平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乃祥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移平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乃祥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最高法刑三庭审判长 陈学勇:最终,上海二中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移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乃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乃祥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有哪些主要表现?
张若瑶:这类犯罪主要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犯罪分子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使被骗的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
人民法院重点打击
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3.徐正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4.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5.李晓雷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6.李建涛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
除了“以房养老”,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重点突出了其他五类犯罪。
陈学勇: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有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有的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分红等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项目,致使老年人钱财遭受损失。有的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收藏所谓的“艺术品”变成高价购买赝品。有的谎称有能力代办“养老保险”,骗取老年人钱财。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以义务诊疗、免费医疗咨询等获得老年人信任后,夸大病情、虚构保健品为“特效”药品,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司法机关全力追赃挽损 呼吁全民参与反诈
张若瑶介绍,法院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清退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20多亿元。
张若瑶:比如湖南法院已审结养老诈骗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35亿余元。四川法院审理的“桂森苑”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兑现1100多名集资参与人1.04亿多元,兑现率100%。江西南昌“老庆祥”案,法院通过打包拍卖、线上线下双轨登记等措施,破解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财物复杂等难题,执行到位2.69亿多元,清退比例达50%。
天津政法委发布的反诈口诀
法院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截至7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400多份。
陈学勇:法院再次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法眼看剧丨看《底线》 相约运动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孙莹
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电视剧《底线》广受关注,一些所谓的“小案”真实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场景。
亲朋好友相约一起运动,有人员受伤,该谁负责?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相约运动受伤,球友应担责吗?
【剧情回顾】
法官:原告,你说被告跟你一起打羽毛球,用力一抽,打伤了你的眼睛,是吗?
原告:对,我看眼睛花了好几千,这笔钱得归他出。
法官:原告,你打羽毛球多少年了?
原告:我年轻的时候就开始打了。
法官:所以说你很熟悉羽毛球这项运动。
原告:当然了,我可以和专业级的相媲美了。
法官:被告,当天是原告邀约你一起打羽毛球的,是吗?
被告:我们是一个羽毛球群的,好几年了,我们经常约着打。
【看剧有疑】
剧中,法官钟媛媛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羽毛球球友,相约比赛过程中,被告扣杀的球击伤了原告的眼睛,这种情况被告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参加竞技运动项目以及有一定危险性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释法】
•生活中,运动时受伤并不少见,很多人都认为,运动过程中谁把我撞倒的,谁打出的球把我打伤的,他就得负责给我治伤。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 马跃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也被简称为“自甘风险”原则,也就是自己知道存在风险,但是甘愿承担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意思。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主要询问原被告是否对羽毛球运动了解,球龄等问题,目的是什么?或者说要做什么判断?
法官助理 丁超帆:剧中,法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自行相约打球,不是参加有组织的比赛,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与被告是多年球友,对于自身及对方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该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愿意与被告一起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
•现实中也发生过与剧情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例——打了30多年羽毛球的业余爱好者宋先生,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周先生扣杀过来的球击中了右眼,导致受伤,起诉索赔,被两审法院驳回诉求。法院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到“自甘风险”原则呢?
马跃然:所谓“有钱难买我愿意”。这类侵权纠纷案件多集中适用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如球类运动、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适用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即自甘风险。
【剧情回顾】
法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相约一起打羽毛球,原告系自愿参加,自认具有羽毛球竞技的专业水平,故其对该活动的风险性和对抗性知情,应认定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参加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
•生活中,一些球类比赛、竞技比赛是单位、协会或社区组织的,在这种活动中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丁超帆: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曾经报道过的有人玩密室逃脱,因楼梯没有护栏坠落摔到防护网上骨折,还有人逃跑过程中被尖锐的装饰物划伤,这些场地经营者、管理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生活实践中,为了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一些单位组织员工团建,开展拓展运动、爬山、骑行、趣味运动会等,如果在这些活动中受伤了,算工伤吗?
马跃然: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如果职工参加的是单位安排的且直接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依然要考察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和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权。
•生活中,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丁超帆给大家提出了建议。
丁超帆:首先建议参加文体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并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建议活动的组织者、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更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障意识,加强对参加活动者的安全保障意识的宣教,完善意外伤害处理机制,保障场所内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看剧》提示,理智选择“自甘风险”的活动,对自己身体条件、活动风险、自然环境、相关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做好安全防护。
剧里剧外,人世百态。是非曲直,以法论理。法眼看剧,下期请您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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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