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展播
202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多方联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网络猥亵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等多方面热点难点事项,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帮助,天津妇联女子学堂栏目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七旬阿姨遭家暴 拓宽思路解难题
——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办案单位:西青区大寺镇妇女联合会
基本案情
春节过后一上班,70多岁的张阿姨急匆匆来到镇妇联,讲述她不幸的遭遇。张阿姨与丈夫孙某结婚40多年,丈夫性格急躁、冲动,经常因琐事对其有言语上和身体上的暴力行为。春节前,丈夫因言语不合对张阿姨打骂,造成张阿姨腿部青肿,张阿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现场批评教育了孙某,并下发了家暴告诫书。张阿姨表示自己害怕再次被打不敢回家。镇妇联干部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建议其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帮助张阿姨维护权益,区、镇妇联两级联动,第一时间协调专业律师为张阿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陪同她到派出所查询相关报警记录,收集家暴证据,随后又一同到法院立案。
法院审理时发现张阿姨未提供结婚证,无法证明二人为家庭成员。张阿姨表示多年前结婚证已丢失,也曾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档案查询,但未找到相关佐证。为此,区妇联立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张阿姨与孙某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事项,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张阿姨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中孙某为其丈夫的相关记载,子女出具的二人夫妻关系说明,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二人原户籍底档等材料,相互印证,证明了张阿姨与孙某的家庭成员关系,法官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为张阿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孙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张阿姨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为有效保护张阿姨的权益,消除家庭暴力对张阿姨的影响,法院向孙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镇妇联联合镇综治办和社区妇联共同入户,向孙某释法说明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明确态度,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典型意义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更不是“家务事”,拒绝家暴是全社会的责任,家暴受害者要勇于向家暴说“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适用对象。本案中,孙某对张阿姨的言语及身体上的暴力行为,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但在证明二人为家庭成员时,因张阿姨与孙某的结婚证丢失遇到瓶颈。区妇联联动相关职能部门,搜集整理张阿姨与孙某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佐证材料,最终帮助张阿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获得支持。
公安机关的快速及时介入处置,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力措施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接到家暴警情后及时出警,根据家庭暴力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张阿姨被孙某实施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制发了家暴告诫书,通过依法行使公权力对孙某的家暴行为予以了制止。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张阿姨在镇妇联的帮助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围绕张阿姨的诉请,根据张阿姨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张阿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孙某对张阿姨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也提示家暴受害者必须树立起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张阿姨虽是耄耋老人,但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遭受家暴及时报警、拍照,留存了有利的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字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