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原是四川某药业公司职工,在职期间购买了药业公司的职工宿舍,后搬至外地居住。因企业转制,药业公司申请办理了58户职工住房房改手续,并以刘某某因病在外就医未归不能及时完善购房手续为由,申请延缓办理涉案房屋的手续,直至涉案房屋拆迁时一直未完善相关手续……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其中包括这起“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
四川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原为国有企业,刘某某原是这家药业公司职工。1996年7月18日,刘某某在职期间购买了药业公司的职工宿舍并支付购房款3700余元。刘某某一直居住至2016年,后因照顾孙子搬至成都居住。这期间,刘某某将自己户籍登记到该房屋所在地址,以自己名义办理水电气户头。
2008年7月,因企业转制,药业公司向乐山市房改办申请办理58户职工住房房改手续,并以刘某某因病在外就医未归不能及时完善购房手续为由,申请延缓办理涉案房屋的手续,直至涉案房屋拆迁时一直未完善相关手续。
2018年9月10日,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隶属于某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因该房屋无权属登记而认定为国有资产,遂与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结算。2018年10月,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涉案房屋实施拆迁。因机构改革,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职能由区自然资源局承继。
2019年3月11日,刘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刘某某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刘某某与被诉拆迁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刘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刘某某不服,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当时药业公司确有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思表示。在药业公司剩余资产划转到某区人民政府时,文件表明该公司所有房屋均已经出售。
为一揽子解决刘某某的纠纷,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包案,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乐山市检察院与法院、行政机关5次座谈,深入沟通共促争议化解。
同时,考虑刘某某年逾古稀、照看孙儿等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到刘某某在成都的住所地多次沟通,耐心疏导,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利弊,促使其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某区自然资源局与刘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场兑现补偿款18万余元。困扰刘某某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朱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