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24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时间为12月1日至7日。《检察日报》今起推出“2024年全国‘宪法宣传周’特别报道”,分不同主题展现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努力,引导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本期主题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安在工作岗位上感觉不适,返回家中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起工伤认定纠纷卡在哪里?
“我们兄妹几人是父亲一人带大的,这个案子的处理对我们全家人都很重要!”日前,当事人刘先生在律师的陪同下,专程来到湖北省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汪小丽见面。
因未径直就医不被认定工伤
刘先生的父亲刘某是武汉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8年12月4日8点,刘某在岗时明显感觉身体不舒服,便电话告知刘先生,随后于8点40分调岗回家休息。刘先生10点左右赶回家时,发现父亲已陷入昏迷,于是拨打了120。救护车于10点41分到达现场,抢救40分钟后,刘某死亡。
父亲骤然离世,刘先生本就悲痛不已,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在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重重阻碍。2019年7月,武汉市人社部门以刘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下称“48小时条款”)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11月,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定其父亲所受伤害为工伤。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刘某虽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能够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未径直就医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是自主返回家中休息,可以认定刘某突发疾病是在其到家之后,其死亡不符合“48小时条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情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请。2020年12月,刘先生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明重要事实,案件峰回路转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视同工伤认定泛化,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未就医而是返回家中休息,其后死亡的情形,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汪小丽回忆,结合近几年办理的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看到原审裁判文书后,她对案件的“可抗性”作了初步的否定。
然而,在仔细查阅当事人的申请监督书、原审卷宗后,汪小丽发现,案件可能有转机——刘某的两名同事在调查笔录中均证实,刘某上班期间精神状态不好,并向他们和主管表示等孩子回来带他去看病。
从刘某在岗时感觉身体不适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3小时,其间没有明显的间隔和中断或者其他外力因素介入。汪小丽认为,刘某确系在岗时突发疾病,出现身体不适,其身体不适后返回家中的目的不是单纯休息,而是等待子女带其就医。原审裁判并未确认这部分事实,从而导致刘某的情况成为“身体不适后回家休息,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进而不被认定为工伤。
抗诉获改判,劳动者权益终得维护
“‘48小时条款’的适用争议较多,像该案中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汪小丽介绍,一种观点认为,应本着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进行适度扩张性解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未立即就医,而是回宿舍或家中休息后,病情加重死亡或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应视同工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本就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应予以限制,谨慎适用:发病后若不直接送医而是回家,应视为突发疾病的中断,不应认定工伤。
如何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当前司法实践对‘突发疾病’的认定已不苛求达到‘无法坚持工作’的程度,在这种前提下,刘某在岗时出现身体不适可认定为突发疾病的起始点。刘某回家未改变其欲就医的目的,其在发病后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自主返回家中,并不构成对就医行为的阻断,不能因其回家等待子女带其就医的行为,就将其上班时间身体不适与突发疾病死亡割裂开看。”汪小丽说。
2022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30日,法院再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行政机关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10月,刘先生收到了父亲被认定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拒绝就业歧视 守护“她”权益
“上个月我又协助销售经理谈成了几笔业务,奖金够请你吃大餐了!”日前,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某科技公司销售助理李女士跟她的闺蜜说起最近的开心事。如愿成为某科技公司销售助理三个月以来,李女士俨然成为公司销售部的“新星”。
今年4月初,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销售助理公告,李女士因性别原因没能报上名。“为什么销售助理只招男性?这不是就业歧视吗?”曾干过销售,也可以接受经常出差的李女士看到这样的招聘信息后非常失望。
怎么办?李女士上网搜索后发现,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早在2021年9月就成功办理了浙江省首例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直接向就业歧视“亮剑”,遂当即决定向该院反映。与此同时,包括李女士在内的多名求职者通过“全域检察e站”小程序向钱塘区检察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某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含有“仅限男性”的性别歧视内容,妨碍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收到线索后,钱塘区检察院通过网络平台检索,初步核实李女士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为提升系统治理成效,该院探索建立“就业歧视公益诉讼线索筛查数字模型”,对辖区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筛查,全面开展涉就业歧视信息网络空间治理行动。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依托数字模型筛查发现,辖区部分企业在某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招聘岗位,职位描述中存在“要求男性”“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等内容,且没有说明相关岗位为法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岗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些岗位均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此,今年5月23日,钱塘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网络招聘监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约谈某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负责人,要求对所有招聘信息进行逐一复核和整改。
截至今年7月23日,相关违规网络招聘信息均已整改到位,企业招聘和用工规范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8月初,某科技公司重新发布招聘销售助理公告,并载明“不限性别”,李女士如愿应聘成功。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最高检印发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履职领域。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胡某林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邹某某与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等。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记者:刘怡廷 范跃红 缪慧琴 制图:张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