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在法治的细节中守望正义
2022年,一个关键词是“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23次提到了“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法治愈发重要。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诸多新变化引起媒体关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让法院更加“智慧”,助力实现更高水平数字正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致力于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奥密克戎扰动下,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方面也未止步: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推进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首现中国法官……。
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扩充家庭暴力行为范围,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布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争议近18年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宣告终结;反垄断诉讼新规征求意见……。
风起于青萍之末。新的节点上,期待法院继续在法治的细节中守望正义,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在身边。
代表作品
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推进司法合作
对接区域经贸新规则 服务RCEP“朋友圈”
7月20日,在中国东盟开放的前沿窗口广西南宁,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举办,来自10个国家和1个地区性组织的代表以视频形式参会。
今年1月1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均是RCEP的签署国,RCEP的实施对完善跨国商事交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协调统一的区域化贸易制度和规则标准。
服务保障跨境商贸投资
随着“朋友圈”越扩越大,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倡导成立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合作机制,并于2014年和2017年举办两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开展多层次、各领域司法交流与司法协助,促进营造区域内和谐有序的经贸投资法治环境。
近年来,中国先后颁布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修订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最高法先后发布涉扣押与拍卖船舶、审理独立保函纠纷、适用外商投资法、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及时出台涉疫民事案件指导意见,意见部分规定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收录,制定稳外资稳外贸司法政策,完善最高法统一域外法查明平台。这些举措,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服务扩大中国对外开放,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建设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和司法保障。
记者注意到,RCEP直接涉及22亿人口,其成员国GDP占到全球总量的30%,区域内90%以上的产品将逐步实现零关税。当前,RCEP协定之下的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正在高速增长,其中大多数货物贸易依托海上运输开展。
“RCEP服务贸易承诺涵盖大多数服务部门且显著高于原有的‘10+1’自贸协定水平,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作出市场开放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预计,RCEP实施后,区域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相互投资将持续快速增长,跨境商事纠纷也会随之出现。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中国和东盟各国法院共同面对的新课题。
统一贸易投资裁判规则
“RCEP签署以来,成员国之间贸易投资壁垒大幅减少,区域贸易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不仅增强各成员国商品贸易的竞争力,也为地区经济注入强劲动力。”泰王国大理院院长比亚军·布蓬表示,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合同双方的矛盾和分歧日益突出,加之国际交易的复杂性和各国法律的差异性,解决此类争端除了要依靠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更应加强各国之间司法合作,增进彼此了解。国际司法合作扮演着推动RCEP框架下贸易投资机制行稳致远的重要角色。
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法院一审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10167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正逐渐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为发挥司法在推动RCEP高质量实施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陶凯元建议,建立区域内各国涉RCEP规则案例的交流机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微观研究,准确理解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等RCEP确立的高标准经贸新规则,推动RCEP覆盖的货物贸易、电子商务、投资、金融、电信服务领域商事裁判规则的协调统一,从而在宏观上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注入更多的法治元素和稳定性。
“跨境民商事案件的高效审理离不开国家间司法协助的保障。中国法院愿与东盟各国法院,在前两届大法官论坛已就推定互惠等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跨境送达、调查取证效率,加大对域内他国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力度,积极探索司法确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机制,形成区域内紧密合作、务实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陶凯元倡议加强研究,推动就投资争端解决问题早日达成共识,在RCEP框架下达成更为高效、便捷且符合各缔约方实际情况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为了给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以及RCEP协定落地实施提供一站式、多元化、全链条的商事法律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专门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并与广西贸促会共同搭建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南宁市中院设立涉东盟国家审判合议庭,南宁、钦州、崇左设立自贸区巡回法庭,8个边境县(市)法院建立边贸小额纠纷巡回法庭,各类涉外审判机构机制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最高法出台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21件司法解释和12项司法政策,加快完善法律适用规则。针对“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世界普遍面临的知识产权维权难题,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等方式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积极适用,有效防止损害扩大,显著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在签署RCEP的东盟伙伴国中,中国是第一个承认与缅甸的协议于2022年5月1日生效的国家,缅甸可以在中国的关税中享有优先权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缅甸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昂阔穆说:“许多与商业问题有关的法律领域已经开始在缅甸发展,包括投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竞争和破产,这些都是RCEP协定旨在加强的主要领域。显然,缅甸的区域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发展趋势符合现有的法律框架,且符合RCEP的要求。”
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洛佩兹表示,随着跨境交易规模不断攀升,环境问题的区域外部化,全球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以及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复苏所采取的跨司法辖区法律路径的出现,司法职能的区域化日益加深。虽然司法区域化尚处新兴阶段,但已在多边法律制度中初见成效。RCEP将推动司法区域化趋势,并以此为契机,将广泛有益的经济规则编集成典,确保中国和东盟国家多边伙伴关系的长期福祉。
据悉,未来中国法院将同东盟成员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话交流,共同研究航运、贸易、投资、能源、基础建设等领域的纠纷解决规则,以持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目标,促进地区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实现规则标准“软联通”,平等保护各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为RCEP高效实施和“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细化规则指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综合协调适用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裁判规则、行为界限等问题引起专家学者广泛关注。
坚持规范发展并重
11月18日,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意见稿全文共52条,在整合吸收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制定。从条文数量上来看,相比2012年的16条规定,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扩充了36条,对垄断民事案件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前一天,最高法举行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情况。会上透露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公开征求意见。今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同年8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反垄断法的修改,最高法加快了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称:“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修改后反垄断法的规定和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状况,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新司法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的体例框架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充实了规范内容,从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从程序到实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定。”
司法如何助力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据悉,人民法院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
反垄断法修改之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化成为业界学界的工作重点之一。
加强行政司法衔接
“国家反垄断局制定很多规章,和反垄断法相配套,并且有很多执法案例,这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是公共执行。民事诉讼相当于平行于反垄断公共执行的另外一个途径,同时还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说。
反垄断法在2022年修改后的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增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应用。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生效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针对垄断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种程序机制的相互衔接是反垄断领域司法规则的重点。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多处新增条款体现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原则,其中明确被诉垄断行为正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曾参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活动。“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反垄断法第六十条展开。”基于司法实践中垄断纠纷案件量少、胜诉率低、执法和司法尚未实现并行不悖等状况,时建中分析说,“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4条和15条涉及的内容是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法院是否具约束力,法院和执法机构如果已经同时受理了相关案件该怎么处理?依照现有的司法解释是中止审理,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此外,垄断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我国反垄断理论与实践中讨论颇多的热点话题。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与否,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即使垄断纠纷可能由载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而引发;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仍可以基于仲裁条款解决纠纷。“针对仲裁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最高法用条文的方式明确表示了态度。”时建中对此表示肯定。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谨慎实施反垄断政策,把它约束在中央事权上。”邓峰认为,我国反垄断模式有其独特性。在这种前提下,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与其他立法文件的不同在于,如果由全国分散的地方法院对作为中央事权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则的解释、填充或者具体化,将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风险。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法院界定市场时,可以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解释。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2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向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这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要对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结果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常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热议的管辖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等作了全面规定,扩充了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内容。
其中,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弱化了反垄断后继诉讼中原告对于垄断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衔接机制,从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时建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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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王紫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