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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 英国最新商事仲裁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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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建

华东政法大学 徐依琳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仲裁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697年就颁布了有关仲裁的法案。随着17世纪大航海时代的到来,商事纠纷越来越多,为了顺应实际需求,英国在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20世纪,英国分别于1950年、1979年、1996年三次修改仲裁法,明确了仲裁程序,引入国际仲裁相关规定。2025年2月,最新修改的《英国仲裁法》(下称《2025年仲裁法》)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为英国仲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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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仲裁法》修改的现实背景

《2025年仲裁法》生效前,1996年修改的《英国仲裁法》(下称《1996年仲裁法》)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仲裁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由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组成,包括法院的权力、仲裁员的豁免权、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条件,以及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数量和仲裁员的指定、仲裁程序的时间等。

英国启动仲裁法修改的背后既有经济因素的考虑,也有法律因素的考量。英国法律委员会估算,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至少有5000起仲裁案件,由此产生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对经济贡献高达25亿英镑。为了抢占国际仲裁市场,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或修改仲裁法。鉴于大多数国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通过该公约得到实现,而《1996年仲裁法》第三编是专门为实施《纽约公约》而设。因此,从法律协调角度而言,英国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更有助于契合当前的国际仲裁体系。

2021年3月,英国司法部要求法律委员会对《1996年仲裁法》进行重新评估。法律委员会于2022年1月开始审查工作,并于2022年9月和2023年3月分别发布了两份咨询文件。2023年9月,法律委员会发布了最终报告及一份法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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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5年2月24日,英国正式颁布了《2025年仲裁法》。这部法律并非对实践中运行良好的《1996年仲裁法》进行彻底修改,而是旨在实现英国仲裁实践的现代化,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到英国投资,巩固伦敦的仲裁地位。本轮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明确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外,其他仲裁协议均适用仲裁地法律管辖;第二,简化管辖权异议程序,仲裁庭审理过的证据不再由法院审理,避免审理重复;第三,新增仲裁员披露义务,要求仲裁员披露可能会引发对其公正性怀疑的情况,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信任度;第四,赋予仲裁员即决裁决权,通过尽早驳回无实际胜诉可能的请求以提高仲裁效率;第五,赋予法院对第三方(非仲裁当事人)的命令权,法院可根据《2025年仲裁法》第44条,对第三方发布要求支持仲裁的命令,并为第三方提供完整的上诉权和程序保障;第六,引入紧急仲裁制度,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发布的强制性命令,增强了紧急案件中临时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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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有效仲裁协议是争议得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和基础,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满足主体要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放宽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要求。同时,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81条明确保留了在普通法下口头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只不过实践中主张该口头仲裁协议有效的一方会面临较重的举证负担。《1996年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对实质性要件未作特别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尽可能让仲裁协议有效”。只要各方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且仲裁协议不违反一般性法律原则,法院都尽可能肯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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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准据法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指确定仲裁协议效力、范围及进行解释等事项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2025年仲裁法》针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修改。《1996年仲裁法》采取“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案”中确立的三阶段分析法。该案中,法官明确指出,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已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时,法院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作为解释依据。法院需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合同解释规则,对合同整体进行解释。英国普通法承认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法律管辖,尤其是仲裁条款本身具有独立性。第一阶段,法官审查当事人明示选择规范仲裁协议的法律。第二阶段,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基于合同一致性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合同的适用法被认为是当事人默示选择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即当事人选择的合同适用法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会推翻这种“合同准据法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推定,一是仲裁地法要求仲裁协议受该国法律管辖,二是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会使仲裁协议无效。基于当事人不可能不合理地适用仲裁条款进行无效的目的解释,应适用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在前两阶段条件都不满足的情况下,适用与仲裁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当仲裁各方选择了仲裁地,与仲裁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通常是仲裁地法,而这不同于规范当事人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将仲裁地法作为与仲裁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早在“Sul America Cia Nacional de Seguros SA v. Enesa Engenharia SA案”中就被确立,也符合《纽约公约》的立法精神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2025年仲裁法》将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明示同意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或者,在没有上述明示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地的法律。《2025年仲裁法》第6A(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特定法律适用于包含仲裁协议在内的合同的约定,并不构成对于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明示同意。”因此,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否则将一律适用仲裁地法律。这一修改提高了准据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可以更容易确定己方的法律地位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减少相关争议与不确定性,降低了程序延宕成本。

我国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要求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要三个要件中有一个无法明确,仲裁协议或条款就无效。若仲裁协议或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存在“或裁或诉”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上,我国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未约定的,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适用仲裁地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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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程序

《1996年仲裁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对于根据本条内容,对仲裁庭关于其实体管辖权的裁决提出异议的申请,法院可确认裁决、修改裁决、撤销全部或部分裁决。”此规定在“Dallah Real Estate and Tourism Holding Company v. The 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 Government of Pakistan案”中被着重强调。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在证明巴基斯坦政府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以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下,需要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即使有关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已经在仲裁庭经过充分讨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次重新审理。但是,全面的重新审理会导致延期及成本上升,引发公平性问题,即允许一方当事人先在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获得裁决,若结果不利,裁决书通常会列明证据和论证的不足之处,败诉方随后借此机会搜集新证据、完善论点,再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仲裁庭的审理甚至会沦为一场“彩排”,而仲裁裁决则会成为对败诉方的“战术指导”。基于此,《2025年仲裁法》增加了新的分段条款,第3B条规定:“关于根据本条(包含第3C条)提出申请须遵循的法院规则程序是——(a)已经由仲裁庭裁决后的有关实体仲裁权的异议,并且(b)由参与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第3C条规定:“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a)未向仲裁庭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得向法院提出,除非申请人证明,在参与仲裁程序时,申请人不知道并且经过合理的努力也无法发现该理由;(b)未提交仲裁庭的证据不得被法院考虑,除非申请人表明,在参与仲裁程序时,申请人不能通过合理的努力将该证据提交仲裁庭;(c)仲裁庭审理过的证据不得再由法院审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特别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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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披露义务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是透明度的基石,对于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1996年仲裁法》第33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公平公正义务。2020年,英国最高法院经“Halliburton v. Chubb案”确立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即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在法律上有义务披露可能会引发合理偏颇怀疑的事实与情形。《2025年仲裁法》将有关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内容法典化。第23A条规定:“(1)凡被接洽委任仲裁员的人员,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接洽方披露其已知或其后察觉的任何相关情况;(2)仲裁员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参与仲裁程序的各方披露其已知或其后察觉的任何相关情况;(3)就本条而言——(a)所谓‘相关情况’,是指可合理导致对某人在相关程序或潜在程序中公正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形;(b)若某人理应合理知悉某情形,则应视为其知晓该情形。”仲裁员披露义务的法定化显著提升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任度,使英国仲裁实践与国际标准接轨。

需要注意的是,披露制度与回避制度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披露制度是指仲裁员主动地披露信息,回避制度则是指仲裁员被动地承受当事方提出异议的后果,二者不能被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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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决裁决权

即决程序指仲裁庭采取快速审理程序,就特定争议事项,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的现实可能性。

为了提高仲裁效率,《2025年仲裁法》引入了仲裁庭的即决裁决权。第39A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仲裁庭认为(a)一方当事人在请求或事项上无实际胜诉可能,或者(b)一方对该请求或事项的抗辩无实际胜诉可能,则仲裁庭可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通知其他当事人后),就一项请求或一项请求所引起的特定事项,作出即决裁决。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中采用的“无实际胜诉可能”标准,与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程序中适用的标准完全一致。根据新增的第39A(3)条要求,仲裁庭须确保当事人就程序适用问题获得合理陈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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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针对第三方的命令权

《1996年仲裁法》第44条规定,为支持仲裁程序,法院可以对仲裁方就下列事项作出命令:提取证人提供的证据、证据保全、对与仲裁程序有关的财产作出命令、发布临时禁令或指定一名接管人。但此类命令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在判例法中具有不确定性。早期判例曾倾向认为法院可依据第44条对第三方作出命令,并基于此最终形成肯定性判决,但后续判例通过对第44条的文义解释,认定该条款不适用于第三方。《2025年仲裁法》第9条对《1996年仲裁法》第44条进行了修改,明确法院根据该条款作出的命令可以适用于第三方(非仲裁程序当事人)。例如,法院可对持有相关证据的第三方或持有相关资金的银行作出命令。此项修改使仲裁程序中的第三方地位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方地位保持一致。此外,《2025年仲裁法》第9条规定,任何受此命令影响的第三方无须事先取得法院许可,享有无条件上诉权和完整的上诉诉讼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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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制度

紧急仲裁员属于临时任命,其职责是在正式仲裁庭组建前,就紧急事项作出临时命令。正式仲裁庭一旦组成,通常有权对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命令进行复审。

紧急仲裁制度的设立填补了仲裁案件争议开始后、仲裁庭成立前当事人权益救济的空白,该段时间也是保全仲裁争议所涉资产、证据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事项的关键。这一制度再次强化了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主要优势——速度。与常规的仲裁庭组成相比,紧急仲裁制度中,紧急仲裁员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指定。

在《2025年仲裁法》出台之前,许多仲裁规则已经引入了紧急仲裁制度,并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的指定程序。《2025年仲裁法》在《1996年仲裁法》的基础上加入新的第41A条和第42条,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按规定任命一名紧急仲裁员且该紧急仲裁员已经被任命的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将拥有与仲裁庭相同的权力: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理由不遵守紧急仲裁员的命令或指示,紧急仲裁员可以作出同样效力的强制性命令;在紧急仲裁员的许可下,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持仲裁程序。《2025年仲裁法》赋予法院强制执行这些命令的权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获得对其权利的可靠即时保护。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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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8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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