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云南普洱。李某驾驶一辆灰色小车沿G213线行驶,其间一直紧跟前车伺机超车。行至一路口时,李某见前方空阔无车,立即一脚油门借用对向车道超车。
此时前车恰好在路口左转,双方发生碰撞,随后同时失控掉进前方水沟。幸运的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交警调查后认定,李某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超车应当选择视野开阔、路面平直的路段;路口、窄桥、弯道、坡道等路段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或超车时,后方车辆不得超车!
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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