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明瑛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福祉的深切挂念,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
时间的指针回拨至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开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被首次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构成“五位一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专门化审判
让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初夏的江汉平原,草木茵茵,一片翠绿;小麦成熟,一片金黄。位于江汉平原的湖北省潜江市,北依汉水、南临长江,素有“水乡园林”的美誉,是南水北调兴隆水利枢纽核心区。
2022年5月18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汉江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成立,通过“三合一”审判,实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这标志着潜江市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进入专门化审理的新阶段,开启了潜江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潜江法院汉江生态环境审判庭的设立,将在强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专业化、精准化的优势,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一个缩影。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作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和集中管辖制度,探索归口审理模式,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从2007年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2017年8月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到生态修复举措的提出,再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绿水青山的司法守护者一路成长。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审判职能归口模式广泛推行,已有28家高级法院实行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模式。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实施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模式后不久,该院环境保护法庭法官就来到该市英武镇虎跳河二号码头,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张某约杨某等5人到英武镇北盘江乌都河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张某被电鱼设备输出的电流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等人非法捕获水产品约5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鱼类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故对被告人各判处罚金2000元,在规定河段内投放2万尾鱼苗,以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盘州法院实施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以来,第一次开展巡回审判。“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统一裁判理念、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盘州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顺应时代发展,一个布局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好似密密织起的服务网格,护卫百姓安居之乐。
惩罚性赔偿
让破坏环境者受到严惩
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2022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湖南省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依据《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按2倍的计算标准,段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1.6万余元。
法院当庭宣判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万余元;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万余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托于政策推动,经历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广的历程,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继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后,又一新的立法价值引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
“该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环境违法行为已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2020年,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溯源发现,位于深圳茅洲河流域的某公司高浓度含铜废液收集池渗漏,产生蓝色异常废水,流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茅洲河。经查,蓝色异常废水中含有高浓度重金属铜和镍,对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
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危害风险;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1075万元,赔偿受损土壤资源价值22万余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万余元。
据悉,这是广东省首宗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相关专家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将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也可以有效预防同类型损害行为的发生。
修复性司法
让受损生态环境焕新颜
“被砍伐的林木已全部复植补种。”近日,淮南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林指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淮南湿地“复植补种”基地说道。放眼望去,一万余棵水杉树生机盎然,迎风而立,郁郁葱葱,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近年来,淮滨法院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淮南湿地“复植补种”基地是该院设立的第一处“复植补种”基地。
淮滨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淮滨法院推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责令责任人通过采取补种复绿、第三方治理、替代性恢复、异地恢复等方式,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保持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
对于被乱砍滥伐的林木,人民法院通常责令责任人采取“复植补种”的方式予以修复;而对于非法捕捞行为,人民法院则探索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
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工作,今年5月13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活动。
2022年5月13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活动 供图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活动中,工作人员将一万余尾鱼苗投放至塘河流域。这些鱼苗为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鱼苗。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司法对此积极作为。人民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适用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方式,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福建、江西、河南、贵州、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2022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白桦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揭牌,标志着呼伦贝尔法院系统第一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正式启用。
该基地位于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上护林林场,总面积7000余公顷,由呼伦贝尔两级法院与额尔古纳市委市政府协商共建,用作补植复绿、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资源审判修复工作场地,为法院开展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提供支持。
“白桦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启用标志着呼伦贝尔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呼伦贝尔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呼伦贝尔两级法院将结合辖区生态环境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恢复性司法和替代性修复,持续擦亮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品牌,确保修复基地最大限度发挥成效。
此外,黑龙江、江苏、湖南、四川、陕西、云南等地法院通过建立碳汇教育基地、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及生态示范园等多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发挥教育引导作用。福建省宁德市两级法院推行“生态司法+理念传播”,坚持以案释法,建立集理念传播、成果展示、法治教育、文化推广、保护体验“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教育基地。生态环境修复理念已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预防性保护
让生物多样性尽显风采
五小叶槭,属槭树科槭属植物。因它的“活化石”属性,在植物学界备受关注。据了解,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的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
但是,随着当地水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五小叶槭的原始栖息地面临“灭顶之灾”。
针对实施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生存的情况,2015年9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对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甘孜中院就该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该案是针对具有潜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同时是全国首例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五小叶槭虽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甘孜中院判令涉案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此外,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22年1月26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向四川省芦山县某农牧公司依法发出环境侵权禁止令,责令该公司在收到禁止令后至终审裁判作出前,不得通过已铺设的管网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这是《若干规定》于2022年1月1日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份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也是首份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
2022年年初,四川省芦山县两家种养殖合作社以被告某农牧公司多次向其猕猴桃种植园及相邻农田排放粪污水、导致猕猴桃果树受损减产为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向法院递交禁止令申请书,申请被告停止向其猕猴桃园排放粪污水的污染环境行为。
法官通过实地查看侵权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在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双重保护”的基础上,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于48小时内作出民事裁定和禁止令,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完成禁止令张贴等系列工作。
“法院在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如此快速地作出禁止令,及时为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按下‘暂停键’,解决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最担心的污染行为持续的问题。”原告在收到民事裁定后说。
与此同时,云南、重庆、福建、贵州、河南等地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探索适用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浙江、河南等地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污染者停止实施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人民法院将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6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庄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