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谷某至今未能走出阴影。
意外发生在2020年7月7日傍晚,28岁的谷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后到小区旁边的快递驿站取快递,被郎某偷拍了一段9秒钟的视频,随之汹涌而来的变化让她始料未及。郎某与朋友何某共同捏造“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的暧昧聊天内容,截图配以偷拍视频发至网络平台。
截图与视频相继扩散到110多个微信群、7个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网络平台,随后引发了大量低俗、淫秽评论。后谷某提起刑事自诉。经调查因案件情势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对郎某、何某提起公诉。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何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依法保障公民人格权不仅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坚强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将此案由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正当性。
“郎某、何某诽谤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随着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不断迭代,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人格权亟须保护。
虚拟网络侵权频发
经历了过去的“至暗”时刻,谷某原以为已调整好,可以开始重新工作。但在求职过程中,无论哪家公司面试,都离不开询问其离职原因。谷某说,当她坦诚原因后,面试常常无疾而终。
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个体发布信息、言论的门槛,大量人格权侵权现象发生于互联网中。在刘俊海看来,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事件相伴而生。另一方面,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
在郎某、何某诽谤案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达5.8万人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彰显了国家和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回应了当下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加强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体系正在一步步织密。
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怎样的特点?2022年12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披露,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传播源头分散。网络侵犯人格权的传播源头从以传统的电脑网页、论坛为主发展到以公众号、个人朋友圈、“抖音”“快手”短视频App等新型移动网络平台为主,侵权形式也从以文字为主,发展成为图片、漫画、视频等多种形式。二是证据取证难。由于网络行为具有虚拟性,往往需要借助证据公证认证、技术鉴定、证据保全等措施固定侵权事实,少数案件采用庭上操作演示的方式展示侵权路径及过程。三是损害后果易链式扩大。网络媒体发布的侵权信息极易发酵,原因在于其复制、发布信息的即时性与便捷性。如个人信息层层转卖,侮辱、诽谤信息在不同平台经由不同账号重重转发,侵权信息易被大范围扩散,信息发布源头与后续传播者难以作出明确区分。四是案件易引发社会大众讨论。较多人格权纠纷案件如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常常因涉及热点事件或者公众人物而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
新理念能动司法
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个别网民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然而,有网民提出,袁隆平院士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适用这一罪名处理,是出于什么考虑?
2022年2月,在“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对此作出回应,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英雄烈士”的界定,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适当解释。“该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记者了解到,利用网络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件的办理,就是按照这一意见处理的。实践证明,该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信息发布和人们彼此的交互模式。
据悉,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为更好地办理诽谤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
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
正如白皮书所披露,虚拟网络正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除此之外,人格权纠纷还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主要表现在新业态如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平台众包等,侵权主体确定存在较大争议;侵权对象逐渐脱离具体人格权的范围,行动自由、征信利益等一般人格权益纠纷案件不断涌现;人格权纠纷往往涉及各种利益冲突,如隐私权纠纷涉及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之间界限,需要综合法益平衡和协调。第二,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具体为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的现象,有时则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案件处理常涉及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以生命权、健康权案由起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形逐渐增多,如业已通过合同授权商业化使用的人格权纠纷。第三,新型人格权益成为焦点,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科技的发展,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如可视门铃、监控摄像头超越合理拍摄范围,衍化成侵扰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情形。
此前,上海市一对楼姓兄弟因“祭奠权”打起了官司。然而,对于“祭奠权”,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楼姓兄弟的父母相继因病在国外去世,但身在国内的儿子楼甲却未获知这一噩耗,这让楼甲在悲伤之余,也对长期随父母生活的兄弟楼乙产生不满。楼甲认为,楼乙未及时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关事实,导致楼甲未能见到父母最后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乙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楼乙的行为使楼甲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也导致楼甲未能及时、顺利地参加父母的葬礼,力尽祭奠、悼念的义务,侵害了楼甲对父母亲属权中的“祭奠权”,有悖于善良风俗,故一审法院判决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3万元。楼乙不服,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权利人通过祭奠行为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能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如果权利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因此,“祭奠权”属于人格利益范畴。一审认定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但判令楼乙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数额过高,故二审酌情调整为3000元。
“‘祭奠权’虽不属于《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化,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遗体骨灰安置权及墓碑刻名权等。逝者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祭奠权’,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对逝者进行祭奠,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表示。
社会力量协同发力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科技的发展,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在发布白皮书时表示,《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九百九十条为新型人格权益设置了兜底性保护。抽象的人格权益亦属于法律保护对象,如近亲属未告知尊者逝去情况,损害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还如女性遭受职场性骚扰行为,单位管理者未积极作为防止侵害发生。诸如此类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孙军坦言,信息革命与技术变革极大地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个人信用评价、个人生物数据等新型人格权益被直接纳入《民法典》人格权体系中。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从手机号、银行卡账户扩展到行踪信息、征信数据、交易信息甚至是个人习惯、喜好等。社会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达到空前的高度。上海一中院已有判决明确认可数据利用的“知情—同意”规则,在保护个人知情权的同时保护数据的合法流动。
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社会大众维权意识持续提升、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也促使了公民加强人格维权的行动。
以上海一中院为例,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在该院审结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从案由分布上看,实体审结的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最高,为78.95%;名誉权纠纷次之,占比15.16%。从涉诉主体上看,艺人、具有一定声望的作家、学者、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涉诉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左右。从当事人诉请看,相当一部分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个别提出1元象征性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在公共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净化社会交往环境、减少人格权纠纷,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协同发力。”孙军表示,对于民事主体自身而言,建议要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避免逾越权利行使边界;对技术企业而言,建议妥善保管和处理收集的个人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和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舆论环境,对网络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监管部门而言,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平台对侵权信息予以动态监测、及时处理,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基层自治组织而言,建议加强诉源治理,多元调处化解纠纷,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充实优化调解队伍,加大普法宣讲力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1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