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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05-14 16:28  浏览:459  搜索引擎搜索“广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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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

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公告称,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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