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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拥有独立财产比例越高,法律就越重视保护她们的权益
2022-04-16 12:42  浏览:1659  搜索引擎搜索“广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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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赵刘洋从女性“自杀”和“离婚”两个充满冲突的角度出发,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例,分析清代以来关于女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社会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女性权利的变化,写成了《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一书。女性在现代婚姻家庭里的纠葛和挣扎令他印象深刻,此后在枯燥的历史档案爬梳中,他更容易发现通常不为人关注的历史细节,并与之共情。“田野调查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对历史有更多的鲜活感,会发现从档案中读到的一些东西,和今天中国人的实际生活依然有很多联系,历史和传统是有延续性的。”

清代女性被严重物化

第一财经:你书里谈到清代底层男子经常因为贫困、疾病等原因休妻、典妻,对贫民来说,妻子就和土地一样是自己的财产。从历史上说,清代女性这种被“物化”的程度是否非常恶劣?

赵刘洋:是。第一历史档案馆里与清代女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卷宗有两个,一个是婚姻家庭,一个是婚姻奸情,两个卷宗包含的数量非常庞大,有几十万件,我想表明至少有两大方面内容。

第一,清代的人口激增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挑战,于是通过强化妇女贞节和道德限制,应对社会秩序的变动。18世纪人口开始激增,到19世纪初数量达到3亿多,同时雍正还废除了贱民制度,原有的等级秩序越来越弱化,商品化趋势又在增强,人口流动变大。但是,清代地方政府的正规官员数量有限,历史学家萧公权做过统计,1749年平均一个县官要管理10万人口,到了1819年则要管理25万人口,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该怎样控制社会秩序就面临很大挑战。所以乾隆登基后非常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通过自上而下对妇女贞节进行表彰,来强化家庭道德伦理,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管理方式。

第二,那为什么当时又有大量妇女犯罪、违反家庭伦理呢?因为清政府虽然很重视家庭道德伦理,但治理能力有限,没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产生的原因。“康乾盛世”之下人口激增,商品化发展,但人和土地之间的压力越来越紧张,底层生存手段又非常单一,出现生存危机时农民不得不休妻嫁卖、典妻。因此,清代底层社会女性的生存压力跟前代比也更重。与此同时,清代政府对这一类案件又非常重视,尤其是涉及命案的,一般会从县衙一直上报到中央,所以今天在档案馆可以看到大量这类案件。

第一财经:那清代上层女性婚姻状况如何?和底层相比,她们在婚姻中得到的保障是否更多?

赵刘洋:我当时在第一历史档案馆看的资料是内阁刑科题本,记录的大多是相对底层的案件,这里面社会上层的离婚案件不多。西方学者中研究性别史、强调女性主义的历史学家,他们做了重新发现中国传统妇女的自主性的研究,看起来古代有些女性确实挺有自主性。但要注意的是,这些上层女性在社会中所占比例非常非常小。而且深入研究后会发现,清代上层女性的整个生活还是围绕男性展开,要么靠丈夫要么靠娘家,有非常紧密的依附性关系,不像今天的女性走出家庭领域,真正在社会里有自己的职业。

第一财经:18世纪的女性在遭遇调戏和侵犯时只能选择自杀?

赵刘洋:清代加诸妇女的一系列贞节要求,表明女性不是独立主体。这种依附很重要的表现,就是社会中对那些违背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受伤害的女性污名化。比如清代妇女如果被调戏了,因为社会极为重视贞节氛围,往往给女性带来巨大压力,不得不以死来表明自己的贞节。今天,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社会观念,对女性的尊重、对女性独立性的认可都越来越强。

妾在民国法典中的“空白”

第一财经:民国时法律强调一夫一妻,但纳妾现象非常普遍,法律实践中还把妾排除在婚姻关系之外。这是否表明,尽管民国法律将离婚基于人格平等,对妾的态度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社会的女性歧视?而且法律对妻子和妾态度的不同,是否说明民国在保护女性权益上是非常矛盾的?

赵刘洋: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和清代不同,民国时期的法律表现出对女性要加强保护的基本理念,国民党颁布的民法典跟同时期的西方社会相比,关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律理念方面主张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但当时社会中大量的妾怎么办?法典中没提,对妾既不否定也不肯定,把问题交给法律实践。所以你会发现,在民国的司法实践里,妾的身份区别于婚姻关系,由此带来的影响是,离婚法律对妾来讲不适用,大量妾的妇女权益难以获得相应保障。

非常有意思的是,妾在民国的婚姻法里虽然不属于婚姻关系,但法律实践中又认为妾属于家庭成员,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的亲属和非亲属关系。当时法律规定,家长不能任意驱逐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侮辱家庭成员,如果丈夫(家长)和妾的关系很好,但妻子无法容忍妾,妻子反倒是拿妾没有办法,因为法律规定不能任意驱逐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妻子要么起诉丈夫要求离婚,要么跟丈夫别居。

第一财经:你怎么看一些离婚案件中,法院要求男方给全职妈妈“家务补偿”?

赵刘洋:其实2003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就有照顾弱势的道德准则,比如女性在家庭财产方面不占主导地位,但在照顾老人和子女上比较多,法律规定离婚时女性可以要求补偿,但是这些法律主张比较模糊。家庭生活中的实质性内容该怎样纳入到实际赔偿,是非常复杂的,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以什么方式来赔偿,如何去计算等,都需要总结经验,才能纳入到今后的法律实践。

离婚冷静期并不新鲜

第一财经:你书里为什么没写离婚冷静期?怎么看离婚冷静期?

赵刘洋:我的书主要讨论的是诉讼离婚案件,离婚冷静期是关于协议离婚时的规定。但法律诉讼程序是没有离婚冷静期的,尤其是那些如果能证明一方有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明显过错的案件,一些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

其实离婚冷静期也并不新鲜,之前一些地方的民政机构就有相应做法,只不过后来被纳入法典中。另外,虽然以前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是法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初次要求离婚的案件通常是驳回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承担了离婚冷静期的功能。如果过了半年以后又来诉讼,通常法官第二次就会直接判决离婚。

为什么会有离婚冷静期?法律主要还是希望能起引导作用,因为婚姻往往同时涉及子女照顾、老人赡养等,如果整个社会的家庭没办法实现基本稳定,就会带来很多问题。离婚冷静期主要针对闪婚闪离等情形。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增加了离婚冷静期,法院初次判决离婚的案件比例应该会提高。

第一财经:现在男女性别失衡,女性受教育程度又在逐年提高,对未来婚姻和家庭会有哪些影响?

赵刘洋:我的书里也谈到了,现在青年很少能自己在城市买房,需要父母帮助,他们跟原来家庭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很紧密,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跟子女之间的关系明显密切于以前。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赠与方面,法律实际上是把血亲置于姻亲之上保护。

这个司法解释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妇女权益保障受损,比如一个女性结婚多年,房子是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给他买的,多年后离婚,女方也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但她分不到房产。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法律实际上也在给予人们一个观念,即女性也要有自己的财产和房产,这就有可能推动整个社会观念的变化。女性的父母和女性自己会开始重视拥有自己的财产,也许整个社会对女性财产权的保障会发生观念上的变化,由此可能推动法律制度出现新的变化。当以后结婚不再是男性天经地义该买房,有房子的女性越来越多,女性拥有独立财产的比例越来越高时,会使得整个社会从法律上更加重视妇女财产保护。

第一财经:《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里引用的司法实践止于2013年,如今差不多10年过去了,这些年出现的哪些婚姻新现象值得你继续关注?

赵刘洋:一个就是刚才讲的女性财产变化,独立拥有财产对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我写《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时,女性拥有婚前独立房产的比例还比较低。

另一个是很多人关心的离婚冷静期,这本书今后如果修订,我会写有了离婚冷静期后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到底怎么样,会围绕某个城市做微观研究。

还有,这些年一线城市不少人为了买房进行所谓的“假离婚”,这个现象很多人也感兴趣,但很难研究,因为从诉讼文书上看不出离婚是真是假,不可能有人跑去跟法官说“我离婚是假的”。“假离婚”其实还是涉及书中讨论到的财产权利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但是也有些人借机真离婚了。所谓的“假离婚”现象背后,也显示出财产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复杂状态。

所以,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中国人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很多变化,但又有很多延续性。法律制度推动了社会观念的变化,与此同时,社会本身又带给法律制度很复杂的影响。正是在不断的循环往复中,我们才可以从法律社会史的角度,看到婚姻家庭的复杂性和魅力。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赵刘洋 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 2022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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